A: 产业规模较大 国外政府"把手拿开"
由于再制造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业内专家建议,应该把再制造作为一种新兴交叉学科、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宣传。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科研、设计等部门重视产品的再制造,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扩大产品再制造的范围和规模,以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再制造产业已有五六十年的发展历史,特别是欧美等国家己形成较大规模的再制造产业,设有再制造产业协会及有关研发机构,有较完善的再制造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但欧美等国家对再制造行业管理的总体思路是"把政府的手拿开",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协调。
美国对再制造的认识和管理办法最有代表性。其基本认识是"再制造产品完全被视为新品",因此政府对再制造行业的管理就是按照同行业新产品的要求来进行管理。其主要管理思路是:对再制造企业没有制定特殊的资质要求。对再制造产品执行新产品一样的质量标准,对再制造企业没有特殊的鼓励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再制造企业来说,"把政府的手拿开",并不等于"砍掉"或"没有"政府之手"护驾"。
相关管理制度较为完备
欧美等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较为完备。这首先表现在允许废旧零部件参与市场流通。
由于旧件被视为再制造企业的毛坯、原材料,旧件的获得是再制造企业发展的根本,因此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再制造行业的原料来源即旧件在市场上的自由流通,同时也允许旧件像原材料一样跨国流通。为推进再制造业全球化,目前美国和欧盟正在通过WTO成员国协议积极推动成员国取消对旧件在流通方面的限制政策。
其次,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的利益。
在取消对再制造产品的所有限制即确保再制造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流通和使用基本没有限制的同时,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严格要求再制造企业除保证产品的质量外,还必须在产品标识、包装、广告等方面都要明确标明或告诉消费者是再制造产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再其次,针对再制造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再制造产品的成本竞争优势使得原制造商总是将再制造商看作是对他们不利的竞争对手,因此往往利用专利和版权法律来阻止再制造商对其产品进行再制造。为此,再制造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是,原制造商对独立第三方再制造商介入其产品再制造往往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知识产权归属清晰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相关规定给出明确解释,即四条基本原则:原制造商的产品在第一次出售时其产权就随原产品转让给消费者了,消费者在产品消费后是报废、维修还是重新制造,原制造商都无权干预;再制造商只要在再制造过程中不存在更换使用原制造商专利权保护的零配件,就不存在知识产权冲突;依据商标法原理,再制造产品应当标示再制造厂家自己的商标,而不是原生产厂家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再制造厂家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不论产品瑕疵是原产品就存在,原产品经使用后性能降低所致,还是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