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份,寿光市消费者曹某以53800元的价格,在广饶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两微型吊车,用时发现该吊车吊起的重量与说明书不符,说明书是4吨,实际只能吊起2吨,刹车、转向失灵,电机缺相,前桥轴承损害等质量问题,找到商家,商家派人给修了几次,但是还是不能正常使用,曹某多次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或换新,商家以生产厂家不同意为由,迟迟不予答复,无奈,曹某于4月10日投诉到广饶县消费者协会。
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与商家取得了联系,并对曹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勘验,证实情况属实。根据《消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之规定,消协工作人员与商家和生产厂家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商家同意退款5万元,微型吊车由生产厂家运回,曹某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